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65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6545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張建鳴律師
- 被告
- 延伸震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雖受任為被告延伸震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延伸震漢公司)之董事,但並不清楚公司之實際營運狀況。伊於民國98 年11月6日去函辭任董事,但遭退郵,茲再以起訴狀送達為終止董事委任關係之意思表示等情。並聲明:確認原告與被告延伸震漢公司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著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次按公司之權利能力始於公司成立之時,公司解散後經清算完結,公司人格即歸於消滅,其權利能力應為終止。經查,本件被告業已解散並於92 年8月20日清算完結乙節,此有該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14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2年度司字第34號呈報清算人案卷互核屬實。是被告既已清算終結,其法人格即歸於消滅,權利能力亦為終止,揆諸首揭說明,被告已無當事人能力,則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