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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656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審訴字第6561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私著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捌仟玖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編號二、三、四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零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肆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各年度各類期登錄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捌拾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各年度各類期登錄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依兩造所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第13條規定,已合意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起訴主張:

㈠借款部分:

⒈被告私著有限公司(下稱私著公司)於民國98年4月7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借款期間自98年4月16日起至99年10月16日止,約定利息按伊當時之基準利率加碼年息2.2%計付,並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第1次繳款日為98年5月16日,嗣後繳款日為每月16日。另約定逾期償還本息時,自應償付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⒉詎被告私著公司僅繳納本息至98年10月16日止,依授信約定書第15、16條規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結欠本金418,993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㈡週轉金貸款部分:

⒈被告私著公司復於98年4月7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與伊訂立週轉金貸款契約,約定借款額度2,500,000 元,借款動用期間自98年4月16日起至99年4月16日止,逕由借款人出具借據或票據申請循環動用,每筆借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4個月,利息依年息3.96%計付,嗣後伊基準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按調整後之基準利率加碼1.65% 計算之;並約定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未立即償還時,除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之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⒉被告私著公司分別於98年4月16日、4月28日及5月5日開立借據向伊借款1,100,000元、1,000,000元及400,000 元,借款期間分別自98年4月16日起至98年8月16日止、自98年4月28日起至98年8月28日止,及自98年5月5日起至98年 9月5 日止,約定本金到期一次清償。詎被告私著公司屆期未依約還款,依授信約定書第15、16條規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結欠本金2,500,000 元及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㈢綜上,被告私著公司結欠伊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未償,被告丙○○、乙○○、丁○○既為該等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㈣聲明為:

⒈如主文第1、2項所示。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陳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借據、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電腦連線查詢單、週轉金貸款契約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本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予宣告之。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單位:新臺幣)
┌─┬──────┬────────┬───────────┐
│編│  債權金額  │      利息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號│            ├────┬───┤                      │
│  │            │  期間  │ 年息 │                      │
├─┼──────┼────┼───┼───────────┤
│  │            │98.10.17│      │自98.11.18起至清償日止│
│1 │   418,993元│起至清償│ 4.44%│,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原│
│  │            │之日止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按原利率20%計算。     │
├─┼──────┼────┼───┼───────────┤
│  │            │98.09.17│      │自98.10.18起至清償日止│
│2 │ 1,100,000元│起至清償│  3.9%│,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原│
│  │            │之日止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按原利率20%計算。     │
├─┼──────┼────┼───┼───────────┤
│  │            │98.07.29│      │自98.08.30起至清償日止│
│3 │ 1,000,000元│起至清償│ 同上 │,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原│
│  │            │之日止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按原利率20%計算。     │
├─┼──────┼────┼───┼───────────┤
│  │            │98.08.06│      │自98.09.07起至清償日止│
│4 │   400,000元│起至清償│ 同上 │,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原│
│  │            │之日止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按原利率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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