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66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6607號
- 原告
- 松樹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旻沂律師
- 被告
- 華升上大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華升上大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街100號,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