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662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6625號

原告
建興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涵雲律師

        林世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7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被告執行名義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7190號支付命令所載金額為355,000元及美金80,830元,其中美金依起訴時臺灣銀行買入美金匯率(31.865)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30,6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106元,扣除原告上開已繳納30,007元,尚欠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