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67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6713號
- 原告
- 擁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悅峯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42,050 元,茲扣除原告先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3,86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㈢提出被告悅峯貿易有限公司之登記事項卡。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