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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678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6781號

原告
甲○○○○○○.
被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復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請撤銷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 年度執字第889號關於原告強制執行程序,則本件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向執行法院提起,故本件關於債務人異議之訴,自專屬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開法條,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6781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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