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70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05 日
- 法官吳定亞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弘捷電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7011號原 告 弘捷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霈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啟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880,807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29,61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9,11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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