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70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7011號
- 原告
- 弘捷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霈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啟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880,80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9,61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9,11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