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7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729號
- 原告
- 聯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八煙會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基於被告與原告間就原告所有坐落於臺北縣金山鄉○○○段林口小段216之2、216之4地號全部、216之3地號部分土地,及其上建號16號,門牌號碼為臺北縣金山鄉林口35、36號之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有成立不動產租賃契約(下稱系爭契約),被告於97年5月7日向原告為終止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並經原告收受後,系爭契約已終止,被告仍占有系爭房地而為營利使用,為此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2,800,000元,然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係在臺北縣金山鄉重和村林口35號,並非本院轄區,有該公司之登記資料查詢表一份在卷可按,依首揭規定意旨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