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8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審訴字第884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濬智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愛迪生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陸拾陸萬肆仟零壹拾伍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柒仟參佰參拾參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乙○○,嗣變更為王濬智,有原告
提出之函文可稽,王濬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愛迪生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愛
迪生公司)於民國96年4月16日邀同被告甲○○、丁○○為
連帶保證人,與伊簽訂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並
由被告甲○○、丁○○簽立保證書,承諾其等願就被告愛迪
生公司)對伊所負在本金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限額內
包括過去未清償及將來之債務(含本金及其利息、遲延利息
、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與被告
愛迪生公司負擔連帶清償之責任,且約定未依約繳款,喪失
期限利益。嗣被告愛迪生公司於96年5月9日向伊借款二筆共
5,000,000元,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息按伊定儲
利率指數加碼年率2.27%(遲延日適用5.01%);遲延給付本
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另按
上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
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愛迪生公司僅繳還本繳息至
97年10月9日止,屢經催討未果,債務全部視為到期,尚積
欠3,664,015元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被告
甲○○、丁○○既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愛
迪生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保證書、授信契約書、授
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起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撥
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及授信契約書、利率指數變動明細表、
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且被告經相當期日之合法通
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參酌
,自堪信為真正。從而,原告依保證書、撥款申請書兼借款
憑證及授信契約書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664,015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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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息 本 金 │利息 │違約金 │
│(新臺幣) ├──────┬─────┼───────────┤
│ │計息期間 │利率(年息)│期間及利率(年息) │
├──────┼──────┼─────┼───────────┤
│1,851,709元 │自97.10.9起 │5.01% │自97.11.9起,逾期6個月│
│ │至清償日止 │ │以內,按遲延利率之1成 │
│ │ │ │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 │
│ │ │ │超過6個月部分按遲延利 │
│ │ │ │率之2成計算。 │
├──────┼──────┼─────┼───────────┤
│1,812,306元 │自97.11.9起 │5.01% │自97.12.9起,逾期6個月│
│ │至清償日止 │ │以內,按遲延利率之1成 │
│ │ │ │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 │
│ │ │ │超過6個月部分按遲延利 │
│ │ │ │率之2成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