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9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996號原 告 鶴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鄭智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維爾京商德瑞克有限公司即DEREK SERVICESLTD.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英屬維爾京商德瑞克有限公司即DEREK SERVICES LTD.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對該公司之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否則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英屬維爾京商德瑞克有限公司即DEREK SERVICES LTD.給付貨款等語。經查,被告為法人,並無 訴訟能力,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為訴訟行為。惟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甲○○於本件起訴前之民國96年9月16日即死亡 (見本院卷第106頁戶籍謄本),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顯然不 明,茲定期間命原告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