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10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1055號
- 原告
- 英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世碩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碩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世碩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美金201,858.7元及自民國98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不併算其價額。因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致視同起訴,應以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98年8月11日為案件繫屬當日之美金與新臺幣匯率32.495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59,398元(201,858.7 ×32.495=6,559,398元),應繳裁判費65,9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44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