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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105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1055號

原告
英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世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碩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世碩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美金201,858.7元及自民國98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不併算其價額。因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致視同起訴,應以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98年8月11日為案件繫屬當日之美金與新臺幣匯率32.495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59,398元(201,858.7 ×32.495=6,559,398元),應繳裁判費65,9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44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羅元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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