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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1080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陶亞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1080號

原告
柏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廷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44,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3,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㈢被告廷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8年度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陶亞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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