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02 日
- 法官陳婷玉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原告双聯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永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110號原 告 双聯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永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1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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