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11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1160號
- 上訴人
- 維功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1月4 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