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12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1240號
- 原告
- 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尖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910號裁定准許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依兩造所簽訂之銷售契約書第11條約定,因本契約所生之任何糾紛,雙方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件應有前開合意管轄之適用,依首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權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