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124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吳定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1248號

原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樂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731,650元,應繳裁判費67,72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226元。

(二)雖原告於起訴狀列被告樂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丁○○,然被告公司業經民國98年5月18日府產業商字第0988449771號解散登記在案,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附卷可稽,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應行清算,而原告未提出被告公司於清算程序中之法定代理人為丁○○之證明文件,尚難即認原告所列被告有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於法自有未合,應於5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卡(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及補正後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三)被告丙○○、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定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1248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