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12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1251號
- 原告
- 東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余淑杏律師
莊佳樺律師
余政勳律師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被告台灣故事股份有限公司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雖提出系爭房屋97年度房屋稅繳款書為證,主張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台幣(下同)77,651,200元,並據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95,408 元,惟稅捐機關認定之課稅現值僅係用以計算房屋稅之基準,難認係建物之實際交易價額,是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20日內提出鑑價機構就系爭建物之鑑價報告以查報系爭房屋價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所 定費率計算裁判費,扣除已繳之695,408 元後補繳差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