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127號原 告 達和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聖鼎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之主營業所設於臺北市大同區○○○路323之1號,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參,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