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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12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蔡和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127號

原告
達和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聖鼎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之主營業所設於臺北市大同區○○○路323之1號,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參,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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