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12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1299號
- 原告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金廣福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11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答詢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