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1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不動產共有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1364號原 告 丙○○ 卯○○○ 壬○○ 丁○○ 庚○○○ 己○○ 寅○○ 甲○○ 乙○○ 子○○ 癸○○○ 丑○○ 辛○○○ 戊○○ 前列十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曉玲律師 呂紹凡律師 王孟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悅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不動產共有權等事件,因訴訟標的價額未明,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 件訴訟標的,即坐落臺北市○○區○○段2小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里○○○路○段252巷29號及31 號之地下層最新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不得僅以房屋課稅現值為依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於扣除已繳裁判費新臺幣115,488元後,補繳該裁判費,逾期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及補繳 裁判費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