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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1364號

確認不動產共有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陶亞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1364號

原告
丙○○
原告
卯○○○
原告
壬○○
原告
丁○○
原告
庚○○○
原告
己○○
原告
寅○○
原告
甲○○
原告
乙○○
原告
子○○
原告
癸○○○
原告
丑○○
原告
辛○○○
原告
戊○○
原告
前列十四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曉玲律師

      呂紹凡律師

      王孟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悅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不動產共有權等事件,因訴訟標的價額未明,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即坐落臺北市○○區○○段2小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里○○○路○段252巷29號及31號之地下層最新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不得僅以房屋課稅現值為依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於扣除已繳裁判費新臺幣115,488元後,補繳該裁判費,逾期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及補繳裁判費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陶亞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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