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1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1420號原 告 美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歐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482,211元(350,419.97x32.767=11,482,211.16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3,11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2,612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