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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1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官
    劉又菁

  • 當事人
    美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歐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1420號原   告 美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歐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98年12月25日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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