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1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172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裕璋
- 訴訟代理人
- 蔡明委
- 訴訟代理人
- 羅開文
- 被告
- 天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陳慧燕
- 被告
- 湯庭豪即湯飛龍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關於編號3積欠本金「3,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3,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官 羅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