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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17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羅月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172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璋
訴訟代理人
蔡明委
訴訟代理人
羅開文
被告
天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陳慧燕
被告
湯庭豪即湯飛龍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關於編號3積欠本金「3,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3,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官 羅月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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