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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19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192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承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四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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