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205號原 告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富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103,29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9,7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8,768元。 ㈡原告如依限補繳裁判費,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