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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蔡和憲

  • 當事人
    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豪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296號原   告 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豪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參照),因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民國98年3 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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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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