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3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審重訴字第363號
- 原告
- 丁○○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葉建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宇莉律師
- 被告
- 鑫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事件,原告對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劉茂源與被告公司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98年6月10日宣示判決在案,惟本件原告曾聲明確認劉茂源與被告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有該起訴狀可參,核無不合,本院前揭判決就此部分漏未判決,爰依原告聲請而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揭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