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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363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審重訴字第363號

原告
丁○○
原告
乙○○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宇莉律師
被告
鑫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事件,原告對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劉茂源與被告公司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98年6月10日宣示判決在案,惟本件原告曾聲明確認劉茂源與被告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有該起訴狀可參,核無不合,本院前揭判決就此部分漏未判決,爰依原告聲請而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揭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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