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審重訴字第363號原 告 丁○○ 乙○○ 丙○○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陳宇莉律師 被 告 鑫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事件,原告對中華民國98年6月 10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劉茂源與被告公司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98年6 月10日宣示判決在案,惟本件原告曾聲明確認劉茂源與被告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有該起訴狀可參,核無不合,本院前揭判決就此部分漏未判決,爰依原告聲請而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揭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