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603號反訴原告 金協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賴玉梅律師 王嘉斌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兆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88,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又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潘惠梅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