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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66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665號

原告
翔竣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柏泓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柏泓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柏泓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柏泓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陸拾柒萬肆仟零陸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萬陸仟玖佰叁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陸仟肆佰叁拾貳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

㈢補正原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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