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6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677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巨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甲○○、丙○○間請求墊付委任保證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有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雖以被告新巨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巨群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甲○○,然被告公司既經廢止登記在案,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一份在卷可按,依公司法第26條之 1準用第24條規定,應行清算,而被告公司於清算程序中之法定代理人,尚難認即為甲○○,原告所列被告顯有未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於法自有未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查明被告新巨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有無呈報清算人事件,並請 提出相關資料。 ⒉陳報被告新巨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含 股東名冊)及真正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暨各該法定代理人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