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677號

墊付委任保證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677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巨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甲○○、丙○○間請求墊付委任保證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有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雖以被告新巨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巨群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甲○○,然被告公司既經廢止登記在案,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一份在卷可按,依公司法第26條之 1準用第24條規定,應行清算,而被告公司於清算程序中之法定代理人,尚難認即為甲○○,原告所列被告顯有未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於法自有未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士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查明被告新巨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有無呈報清算人事件,並請
  提出相關資料。
⒉陳報被告新巨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含
  股東名冊)及真正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暨各該法定代理人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