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6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甲○○○○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687號原 告 甲○○○○ ○.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郭明怡律師 方瓊英律師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UBS AG)、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時之匯率折算為新台幣(下同)20,208,823元(計算式:609,948.78×33.132=20,208,823,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189,84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9,34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