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6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688號原 告 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壹佰零玖萬捌仟玖佰肆拾陸元,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參仟柒佰貳拾肆萬伍仟肆佰柒拾捌元(起訴日美金兌換新台幣匯率為三十三點八九二),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拾參萬玖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拾參萬玖仟參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黃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