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6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688號
- 原告
- 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壹佰零玖萬捌仟玖佰肆拾陸元,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參仟柒佰貳拾肆萬伍仟肆佰柒拾捌元(起訴日美金兌換新台幣匯率為三十三點八九二),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拾參萬玖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拾參萬玖仟參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