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733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733號

原告
鑫鑫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陸佰零捌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貳萬玖仟伍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