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7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審重訴字第762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維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墊付保證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億壹仟陸佰玖拾肆萬玖仟零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貳仟伍佰壹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公司法第319條準用同法第75條定有明文。查中央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央票券公司)於民國92年7月10日更名為華南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票券公司),嗣華南票券公司於97年5月30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5月15日金管銀㈥字00000000000號函核准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合併,華南票券公司為消滅公司,華南銀行為存續公司,原華南票券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存續之華南銀行即原告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兩造合意本院為因借貸契約涉訟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委任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約定書(下稱約定書)第10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就本事件有管轄權;又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李正義,嗣變更為甲○○,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可稽,甲○○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再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同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維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維達公司)邀同被告丁○○、乙○○為連帶保證人,於87年5月18日與中央票券公司簽立約定書,委任中央票券公司自87年5月18日起至88年5月17日止,在新臺幣(下同)3億5,000萬元額度內循環保證被告維達公司發行之商業本票,並約定應於票載到期日前將應付之票款存入指定銀行以備兌付,如有遲延而由中央票券公司墊款時,於接到中央票券公司之通知,被告維達公司應立即清償墊付之票款,並自墊付日起,就墊付之票款按墊付當日中央票券公司買入票券最高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另自墊付日起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如受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之處分時,即喪失期限利益。伊基於上開原因持有被告維達公司簽發之商業本票7紙,詎被告維達公司因伊於本票屆期後提示該等本票,均遭臺北市票據交換所以存款不足為由公告拒絕往來,所欠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計欠316,949,054元,應一次全數清償,且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被告丁○○、乙○○既為連帶保證人,自負有連帶清償之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委任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約定書、商業本票及臺北市票據交換所存款不足退票單等件為證,且被告經相當期日之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參酌,自堪信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一審裁判費2,562,515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 │(新臺幣) ├──────┬────┼────────────┤ │ │計息期間 │利率 (年│期間及利率(年息) │ │ │ │息) │ │ ├─────┼──────┼────┼────────────┤ │16,949,054│自88.7.1起至│9% │自88.7.1起至清償日止,逾│ │元 │清償日止 │ │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 │ │ │ │ │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 │ │ │ │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 │ │ │ │ │20%計算。 │ ├─────┼──────┼────┼────────────┤ │50,000,000│自87.11.27起│9% │自87.11.27起至清償日止,│ │元 │至清償日止 │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 │ │ │ │ │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 │ │ │ │,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 │率20%計算。 │ ├─────┼──────┼────┼────────────┤ │50,000,000│自87.11.27起│9% │自87.11.27起至清償日止,│ │元 │至清償日止 │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 │ │ │ │ │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 │ │ │ │,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 │率20%計算。 │ ├─────┼──────┼────┼────────────┤ │50,000,000│自87.11.27起│9% │自87.11.27起至清償日止,│ │元 │至清償日止 │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 │ │ │ │ │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 │ │ │ │,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 │率20%計算。 │ ├─────┼──────┼────┼────────────┤ │50,000,000│自87.11.27起│9% │自87.11.27起至清償日止,│ │元 │至清償日止 │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 │ │ │ │ │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 │ │ │ │,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 │率20%計算。 │ ├─────┼──────┼────┼────────────┤ │50,000,000│自87.11.27起│9% │自87.11.27起至清償日止,│ │元 │至清償日止 │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 │ │ │ │ │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 │ │ │ │,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 │率20%計算。 │ ├─────┼──────┼────┼────────────┤ │50,000,000│自87.11.27起│9% │自87.11.27起至清償日止,│ │元 │至清償日止 │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 │ │ │ │ │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 │ │ │ │,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 │率20%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