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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780號

返還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780號

原告
Ziegler G
原告
Ziegler G
法定代理人
丙○○○○ ○○○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
被告
輝達利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欄人中關於「原告INTERNATIONALE SPEDITION ZIEG-LER GMBH住Halskestrasse 24,40880 Ratingen,Germany 」、「法定代理人甲○○○○ ○○○○○○○○○○○○○ 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Ziegler Gmbh(原名Internationale Spedition ZieglerGmbh)設Ernst-Abbe-Str.34 D-52249 Eschweiler, Germany 」

、「法定代理人丙○○○○ ○○○○○○ ○○○○○○○ 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關於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祗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實際上由該當事人參與訴訟,雖原告起訴所主張之姓名或名稱錯誤,仍應有上開法條之適用。

二、經查,原告原以 Internationale Spedition Ziegler Gmbh之名稱、法定代理人為 Frank Schwerdtfeger ,於民國98年6 月22日提起本件訴訟,經本院於98年7 月15日為命原告供訴訟費用擔保之裁定,嗣原告於98年7 月24日主張已於起訴前更名為 Ziegler Gmbh,法定代理人應為 丙○○○○ ○○○○○○○○○○○○○ 。揆諸前揭說明,本院上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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