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7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Ziegler G、○○○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780號原 告 Ziegler G Ziegler G 法定代理人 丙○○○○ ○○○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 被 告 輝達利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欄人中關於「原告INTERNATIONALE SPEDITION ZIEG-LER GMBH住Halskestrasse 24,40880 Ratingen,Germany 」、「法定代理人甲○○○○ ○○○○○○○○○○○○○ 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 原告Ziegler Gmbh(原名Internationale Spedition Ziegler Gmbh)設Ernst-Abbe-Str.34 D-52249 Eschweiler, Germany 」、「法定代理人丙○○○○ ○○○○○○ ○○○○○○○ 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關於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祗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實際上由該當事人參與訴訟,雖原告起訴所主張之姓名或名稱錯誤,仍應有上開法條之適用。 二、經查,原告原以 Internationale Spedition Ziegler Gmbh之名稱、法定代理人為 Frank Schwerdtfeger ,於民國98 年6 月22日提起本件訴訟,經本院於98年7 月15日為命原告供訴訟費用擔保之裁定,嗣原告於98年7 月24日主張已於起訴前更名為 Ziegler Gmbh,法定代理人應為 丙○○○○ ○○○○○○ ○○○○○○○ 。揆諸前揭說明,本院上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 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