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9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902號
- 原告
-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世興律師
- 被告
- 德淶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377,7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144 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111,6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