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9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蔡和憲
- 當事人美好家園生化科技有限公司、陽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947號原 告 美好家園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被 告 陽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7 月23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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