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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金字第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金字第33號

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鈵淳律師

      許德勝律師

      王尊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11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 庭法 官 劉又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書記官  潘惠梅                                                                                                                                                     E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金字第33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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