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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周祖民張瑜鳳賴武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1號

原告
震臺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複代理人
謝美香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告
台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1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準備程序。原告應提出96年4月至96年7月就本件工程向被告請款之請款單,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答辯狀,並對原告所提相關憑證,具體表示意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賴武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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