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1號
- 原告
- 震臺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林復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紹源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美香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台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1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準備程序。原告應提出96年4月至96年7月就本件工程向被告請款之請款單,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答辯狀,並對原告所提相關憑證,具體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