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1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歐陽漢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10號

原告
真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立竑預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肯一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

      游香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七年度建字第四十八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7年度建字第48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