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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1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陳蒨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10號

原告
真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郎
原告
立竑預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榮宗
原告
肯一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方展香
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
被告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張泰昌律師
即清算人
許宏迪律師
即清算人
丁金輝會計師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

      游香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98年9 月22日裁定於本院97年度建字第4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該民事事件業經本院於102 年12月13日判決,並已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103 年2月7日核發之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足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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