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1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國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信智
- 上訴人
- 即被告內政部營建署
- 法定代理人
- 葉世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0年2月14日、2月15日裁定,限令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國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00年2月16日、100年2月18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0、231頁),上訴人均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訴均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