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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19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林春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1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國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智
上訴人
即被告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0年2月14日、2月15日裁定,限令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國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00年2月16日、100年2月18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0、231頁),上訴人均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訴均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19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承攬報酬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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