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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2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葉雅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26號

原告
倍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養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人 隆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錫勳
被告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茂益
訴訟代理人
蘇景明
訴訟代理人
呂元璋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游香瑩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97年度建字第48號事件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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