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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74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歐陽漢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74號

原告
銀亦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富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胡美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三月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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