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25號
- 上訴人
- 伸昌欣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8年度建字第2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1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670,3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2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