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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2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陳杰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25號

上訴人
伸昌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8年度建字第2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1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670,3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2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杰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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