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3號
- 上訴人
- 永珅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孫世群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留蘭香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度建字第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9萬17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7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