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39號上 訴 人 府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春藤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參萬柒仟陸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伍仟捌佰伍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