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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52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52號

原告
遠東鐵櫃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彭上華律師
被告
幾何設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

      楊宗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五月十八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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