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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53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53號

原告
昶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呂秋□律師
複代理人
蕭珮郁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見堂建設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零玖萬貳仟零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貳仟陸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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