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53號
- 原告
- 昶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呂秋□律師
- 複代理人
- 蕭珮郁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見堂建設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零玖萬貳仟零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貳仟陸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