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88號
- 上訴人
- 本川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間因98年度建字第8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伍拾肆萬玖仟零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拾柒萬零肆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8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間因98年度建字第8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伍拾肆萬玖仟零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拾柒萬零肆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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