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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8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郭顏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88號

上訴人
本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間因98年度建字第8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伍拾肆萬玖仟零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拾柒萬零肆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顏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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